政府论下篇读后感
在一片广阔的土地上,生活着最原始的人类,还谈不上明确的权利义务概念,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感恩上帝给予人类共有的分量如此充足,以至于每个人的占有不足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于是他们辛勤地劳动,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安排的状态,从而获得应有的“财产权”。
是劳动,创造了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他们唯一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什么东西在某个人手中毫无用处地自然毁坏。多么朴实的一群人,个人权利保障后,心甘情愿地放弃一些要求和权利,一如对土地的占有。这是最初的契约精神,很好地让当时的人们避免了“战争状态”,一种祈求于上天的落魄;同时为后来的社会政府形成和发展起着不可阻挡的指引作用。
在那种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也不完全是独立的个体,物质的保障让他们有闲暇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独特的莫过于男女关系,因此形成家庭,繁衍后代。在这个过程中,公权,或称为亲权难免会与人人平等的自然法精神相冲突。其实不然,所谓的父权,也仅是自然法(理性法则)下的最初不平等,同样是法律下的自由,追求理性的过程,从而达到权利自由状态,这是针对子女而言,即父母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层面,子女需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但对成年人的服从也不是无节制的,这与古代中国的愚孝形成鲜明对比,当然,这也与今天中国用法律强行规定子女探望老人的行为背道而驰——任何时候,我们更愿意看到人性的光芒熠熠生辉。
如果要问一个自然状态下的家庭拥有多大的力量?你会发现它会随着时间推移,生产劳动的进步和人类文明意识的提高,成长为一个国家;更准确的说,是构成一个“社会”。在这里,社会代表一种关系,有先前的男女关系,家庭关系,部落群体关系,演变为今天的政治社会,人民与统治者等等复杂的关系。
最初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它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但是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人们难免会发生矛盾,他们发现,如果真的发生了些争斗和不愉快,却没有权威向裁判机关申述并裁决他们之间的争论,这无疑还是停留在自然状态之下。
所以,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单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政治社会”应运而生;它采取一种“国家”的形式,保护人们的财产——政治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共同目的——宏观上,社会就是由长期合作的社会成员通过发展组织关系形成的团体,从而形成了国家这样的组织形式。
国家形式,简言之,“共同体”,即权利的聚拢与下放,为了“commonwealth” (公民的社会福利和共同富裕)。其中,立法权担一重任。立法权同国家一样,作为一种权利,也是由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权利“共同体”,以谋福利、实施保护为目的,它同时需要正式公布和被接受,当然,还少不了一个明智的统治者和政府掌管者。
倘若立法有效,能够长久存在,那就构成了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基础,毕竟人类是自然状态下的整体,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要同国外所有人士和社会进行事务交流。
三种权利相互制约,不同于“特权”。然而我们在这里要谈到的特权也是一个褒义词。它是指通过灵活处理的方式,不为个人,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它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目的,能够被放在阳光下运用的真正特权。但是不知道薄熙来动用重庆未来20 年的财政大力搞发展,能不能够说得上是一种能够见光的特权?!对于老百姓而言,现在享受着重庆发展带来的便利,也许不会想太多。
无论是什么权利,如果都能以“财产保护”为目的,普通平民也不会太在意那些所谓的“自然权利”“政治权利”“专制权利”,因为地球上的人们都一样,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有没有被侵犯……当然一经侵犯,人们又会集体性地追溯过往,探求本源,希望找到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办法。
这是人们能够采取的措施,但是遇到那些无能为力的遭遇时,人们只能诉求于上天。就像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虽然征服只适用于一代人对一代人本身的强占,但是当自己的财产被暴力或温和的方式侵害,特别是后代和其财产也被征服时,那么他们摆脱镣铐的唯一方式就是运用上帝的力量和自然的法律。于此同理的,还有内部的征服——篡夺和暴政。
都说面对强力,我们的措施也只能是强力,对于那些不自觉的政府统治者,社会所能期待的,也只能是一场动乱了……
如此一来,我们定是不幸的,征服不仅仅带来的是地区人民的苦难;正如上段所言,内部的征服行为也意味着政府的解体,国家的消失,社会的不复存在!相比那些外来的征服者,内部立法等机关的不适当,势必会比造成更严重的破坏!最终受难的还将是这个国家的人民!(www.lizhi.com)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没能够保护到人民的财产,是一个失败的政府,人民不得不寻求另一个较为“理想”的政府机构,能够代表和保护自身的财产利益。其结果又是怎样,还不是不断地改革、创新,我们每个人作为各个国家的公民,也真心希望那会是一个更好的政府!